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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國際法的性質與基礎
一、國際法的概念
國際法是指主要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原則、規(guī)則規(guī)章制度的整體。
二、國際法的特征
(一)主體不同
1、國際法主體:大主體(國家、國際組織、民族解放組織)
2、國內法主體:小主體(公民和法人)
(二)立法方式不同
1、國際法的立法方式:平行立法2、國內法的立法方式:垂直立法
(三)執(zhí)行方式不同
1、國際法的執(zhí)行方式:干涉與自助為主的私力制裁體系
2、國內法的執(zhí)行方式:機構為主公力制裁體系
三、國際法的分類
普遍國際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
一般國際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特殊國際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四、國際法的淵源
(一)國際法律淵源的定義1、產生淵源2、存在淵源3、歷史淵源
(二)國際法淵源的分類(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
1、條約2、習慣3、一般法律原則4、司法判例5、公法學說
(三)各淵源的地位
1、條約與習慣是主要淵源2、一般法律原則是次要淵源
3、公法學說和司法判例是輔助資料或稱為輔助淵源
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一)指各國法律系統(tǒng)中所共有的法律原則。
(二)曾有兩種不同的理解:
(1)各國共同的法律意識延伸出來的原則(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歷史淵源
法律規(guī)則第一次出現的地方
例如:不干涉內政原則最早出現在法國憲法中,后來才為國際條約所接受。
中國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的刑法中,后來才為中國刑法所采納。
國際習慣custom
一特征
(1)物質因素common Practice。即各國重復類似實踐形成的行為規(guī)則。
(2)心理因素(opinio juris)。即“法律確信”,各國認為這種行為規(guī)則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習慣法的證明
(1)實踐的一致性。大多數國家的實踐可以代表國際社會的整體實踐。不要求全部。在某些領域少數國家的實踐有決定作用。區(qū)域國家實踐只能證明區(qū)域習慣法的存在。
(2)法律確信的一致性。一項習慣法在形成的過程中,對自始反對的國家無效,但一旦習慣形成后,反對國也受其約束。法律確信見于:國家的對外實踐,如締約、聲明、外交文書;國家的對內實踐如國內立法、司法、行政;國際組織的決議、宣言、判決、咨詢意見。
條約treaty
一、特征
(1)國際法主體之間締結的(2)依據國際法締結的(3)確定相互權利義務的(4)書面協(xié)議。
二、分類
(1)多邊條約與雙邊條約(2)造法性條約與契約性條約
所有的條約都是國際法的淵源,目前在聯(lián)合國登記的條約為35000多項,目前聯(lián)合國條約集2000多卷,實際比這還多,中國目前參加的多邊條約200多項,雙邊條約10000多項。
存在淵源
法律規(guī)則存在的方式
如刑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行政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以行政法規(guī)的方式存在的;湖北省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是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方式存在的。
產生淵源
指國際法規(guī)則形成的方式與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是由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是由各級人大制定。香港法律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制定的。
五、國際法的歷史發(fā)展
(一)學習國際法歷史發(fā)展的重要性
1、是理解當代國際法特征的基礎2、是預測未來國際法發(fā)展趨勢的基礎
(二)國際法發(fā)展的四個不同階段
1、古代國際法(萌芽階段)2、中世紀國際法(停滯階段)
3、近代國際法(系統(tǒng)形成階段)4、現代國際法(完善階段)
六、國際法未來的發(fā)展趨勢(tendency)
(一)主體增加(Subject Addition)
(1)主體種類的增加(2)主體數量的增加
(二)領域拓寬,分支增加
(三)由弱變強
(1)立法上的由弱變強(2)司法上的由弱變強
(四)由零散變得更加系統(tǒng)
七、中國與國際法
(一)中國對國際法的貢獻
(二)國際法對中國的影響
(1)1864年,清政府同文館教習丁韙良將美國國際法學家惠頓的《國際法原理》翻譯成漢語,成為萬國公法,第一次將國際法介紹到中國來。
(2)同年,普丹戰(zhàn)爭爆發(fā),普魯士在中國渤海灣捉拿丹麥商船,結果清政府以丁韙良翻譯的國際法為依據,提出抗議,后普魯士被迫釋放丹麥船。
八、國際法的效力依據
(一)歷史上學者的觀點
(1)自然法學派。最早的代表人物: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認為國際法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而有效。新自然法學派狄驥提出了連帶法學的觀點,凱爾森提出了規(guī)范法學的觀點。認為國際法是人類理性和良知的產物,因而有效。
(2)實在法學派。奧斯丁、奧本海等提出了“共同同意”的觀點。
(3)格勞休斯學派。提出了折中的觀點。
(二)現代法學派的觀點
國際法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是國家之間的協(xié)議(1)明示協(xié)議(2)默示協(xié)議
九、國際法的編纂Codify
(一)編纂的概念
國際法的條文化、系統(tǒng)化、法典化,就是將各種國際法原則加以整理編成系統(tǒng)化的法典。
(二)編纂的意義
(1)促使國際法由分散走向系統(tǒng)(2)促進新的國際法的形成與發(fā)展
(三)編纂的分類
(1)全面編纂與部分編纂。將所有的國際法規(guī)則編入一個法典之中為“全面編纂”。將國際法規(guī)則編入多個法典為“部分編纂”。
(2)官方編纂與民間編纂。由個人或學術團體進行的編纂為“民間編纂”。由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的編纂為“官方編纂”。
1872年美國法學家菲奧德編纂《國際法典綱要草案》共982條;1890年意大利法學家費奧雷編纂《國際法法典》共1985條。
十、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一)理論上的爭論
1、一元論(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一個法律系統(tǒng))
(1)國際法優(yōu)先說。
例:奧地利的凱爾森金字塔理論。該理論否定國家主權。
(2)國內法優(yōu)先說。
例:德國的耶利內克《論條約的法律性質》,該理論否定國際法的價值
(二)二元論(國際法與國內法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系統(tǒng))
1、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存在區(qū)別:
(1)主體不同;(2)立法方式不同;(3)執(zhí)行方式不同
2、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聯(lián)系:
(1)孤立論(2)協(xié)調論(從立法、司法、執(zhí)法看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協(xié)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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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蔣老師1777310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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