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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行政合同的種類與作用
一、行政合同的種類
(一)行政合同的種類
1.根據(jù)合同所基于的行政關系的范圍,行政合同分為內部合同和外部合同。①內部合同,指行政機關相互之間或行政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簽訂的合同。②外部合同,指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合同。
2.根據(jù)合同的內容,行政合同可分為承包合同、轉讓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3.根據(jù)合同是否涉及金錢給付,行政合同可以分為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和無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
4.根據(jù)合同事項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行政合同分為工業(yè)、交通、農(nóng)業(yè)、科技、教育等不同領域的專業(yè)合同。
(二)我國目前常見的行政合同
1.科研合同:行政機關與其下屬科研機構之間,為實行某種技術經(jīng)濟責任制,并完成一定的技術開發(fā)項目,而確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合同。
2.國家訂貨合同:行政機關基于國防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需要,與對方當事人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產(chǎn)品的合同。
3.公用征收合同:國家行政機關為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給予補償?shù)那疤嵯?,通過與相對方簽訂合同,對相對方的財產(chǎn)實行強制取得。
4.國有土地使用合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合同。
5.企業(yè)承包管理合同。
此外,還有行政委托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一種富有彈性和靈活性的管理形式,即不像行政命令那樣僵硬,易窒息相對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不像民事合同那樣自由隨便。行政合同雖有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xié)商,但又以保留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優(yōu)先權為其條件,它是對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管理手段的重要補充。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1)從行政機關方面講,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國家行政目標的實現(xiàn),又可以因合同又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諉,杜絕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作風。(2)從相對方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用權他們更好地發(fā)揮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fā)生后控告有門,解決有據(jù)。
第三節(jié)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與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締結
(一)締結行政合同的原則
(1)適應行政需要的原則。行政需要是由行政主體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原則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決定的。(2)不超越行政權限的原則。即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不得超出自己管轄的事務范圍和權限范圍。否則,即歸無效。(3)合同內容合法的原則。
(二)締結行政合同的方式
(1)招標。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條件,向公眾發(fā)出的以訂立行政合國目的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合同簽訂中最主要的方式,其作用在于防止營私舞弊和財政經(jīng)費的浪費。(2)拍賣。是指行政機關向公眾發(fā)出以訂立行政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賣人在同意拍買人的條件亞熱帶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種簽約方式。此方式通常僅適用于國有資產(chǎn)的出讓。(3)邀請發(fā)價。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政治、經(jīng)濟、技術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標時不一定與要價最低的相對方締結合同,而是邀請它認為適當?shù)娜税l(fā)價,并由行政機關從中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4)直接磋商。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直接與其他組織或公民進行協(xié)商,簽訂合同。
二、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政機關一方的權利
(1)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2)對合同履行享有監(jiān)督權和指揮權。(3)有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4)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相對方際有制裁權。
(二)行政機關一方的義務
(1)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2)保證其給予合同相對方的優(yōu)惠或照顧的義務。(3)給予相對方物質損害賠償或補償?shù)牧x務。(4)按照合同規(guī)定緞帶付價金的義務。
(三)相對方的權利
(1)取得報酬權。(2)損豁償請求權和特權行為損害的補償權。(3)不可預見的困難情況的補償權。
(四)相對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和期限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2)接受行政機關管理監(jiān)督和指揮的義務。
三、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應遵循下列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任意變更標的或用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2)自己履行原則。相對方必須本人履行合同,不能由他人替代。(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全面、適當?shù)芈男?,在任何條博士學位上都不得違反合同規(guī)定。
四、行政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行政合同的變更
指現(xiàn)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或其他法律事實,在不改變現(xiàn)存合同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的變更要基于以下兩種理由:一是行政機關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導致行政合同的變更,如不可抗力等。
(二)行政合同的解除
指行政合同當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雙方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單方解除,即行政機關基于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種是協(xié)議解除,即相對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機關同意后提前終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三)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權利義務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行政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終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不再承擔相應的義務。
(2)因行政機關單方面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機關應對相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補償。
五、行政合同的終止
行政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下述情形:(1)合同履行完畢或者合同期限屆滿。(2)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3)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政策規(guī)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5)行政機關因相對方的過錯而宣布解除合同。(6)因行政機關有嚴重過錯,法院可根據(jù)相對方的申請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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