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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00249國際私法復習資料(13)

2020-05-16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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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法定之債

        早在意大利法則區(qū)別說時代,便主張對侵權之債以行為地法為其準據(jù)法。其理論根據(jù)乃是“場所支配行為”這個古老的原則。

        法國學者巴迪福認為,之所以應適用行為地法,主要基于兩大原因,即一是侵害發(fā)生地國因此種行為而蒙受的損失;一是只有適用行為地法,才能警示人們在為有關行為時得首先對其行為的危害性加強預測并評價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

        薩維尼認為對侵權之債應以法院地法作其準據(jù)法。

        密切聯(lián)系說或“侵權行為自體法”說由英國著名國際私法學家莫里斯提出。“侵權行為自體法”即侵權行為應適用與侵權案件有密切聯(lián)系的法律。

        侵權行為法律適用上的幾種有代表性的立法實踐。

        (一)以行為地法為主,而以內國法律加以限制。

        (二)一般以行為地法為主,但以密切聯(lián)系或以“利益導向”加以限制。

        (三)在侵權沖突法上開始引進當事人意思自治。

        (四)原有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fā)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我國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船舶相撞,或船舶與海上設施碰撞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如果在公海上發(fā)生,因公海自由,有主張只應適用法院地法的。英美的做法便是如此。對發(fā)生在領海上的侵權行為,一般是將領海國視為侵權行為地,適用領海國法即侵權行為地法。

        關于法律選擇,《統(tǒng)一船舶碰撞中有關民事管轄權、法律選擇、判決的承認和執(zhí)行方面若干規(guī)則的公約》規(guī)定,除當事人另有協(xié)議外,如碰撞在一國內水或領海內發(fā)生,適用該國法律;如碰撞發(fā)生在領海以外的水域,適用案件受理國法律;如有關的船舶都在同一國登記或由它出具證件,或都屬于同一國家所有,則不管碰撞發(fā)生在何處,均應適用該國的法律;如船舶在不同國家登記或由它們出具證件,或屬不同國家所有,則法院應適用對所有這些國家都適用的一些公約。公約排除反致制度。

        發(fā)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無論該船舶是處于公?;蚰硣I海,多主張適用旗國法。

        關于在海上運送中致旅客人身傷亡或行李毀損,因有運送合同關系存在,所以有的主張依合同準據(jù)法來解決運送人的責任問題。1974年訂立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shù)难诺涔s》及其議定書。中國1994年3月5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加入該公約及其議定書。

        中國《海商法》只就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fā)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fā)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主要是一個統(tǒng)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在締約國領土和領海上由于船舶逸出或排放持久性油類而發(fā)生的污染損害以及防止油污損害或將這種損害減小到限度而采取預防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公約適用的船舶是指裝運散裝油類貨物的任何類型的遠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但軍艦或其他為國家所有或經營的且在當時僅用于政府的非商業(yè)性服務的船舶,不在公約的管轄范圍之內。“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記為船舶所有人的人,或如果沒有這種登記,則是指擁有該船舶的人。

        (二)油污損害賠償范圍。除另有規(guī)定以外,只要船舶逸出或排放散裝油類(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潤滑油以及鯨油),并污染了締約國的領土或領海而且對締約國造成損害,則不論這種逸出或排放發(fā)生在何處,船舶所有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約實行的是過失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自己證明損害是由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才可以免責:,由于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內戰(zhàn)或武裝暴動,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質的自然現(xiàn)象所引起的;第二,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損害的行為或怠慢所引起的;第三,完全是由于負責燈塔或其他助航設備的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在執(zhí)行其職責時的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

        (四)公約規(guī)定,船舶所有人有權將他依本公約對任何一個事件的責任限定為按船舶噸位計算賠償總額每噸2000金法郎,而且不論船舶噸位有多大,其賠償總額不超過2.1億金法郎。但是,如果事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實際過失或暗中參與所造成,則船舶所有人無權享受上述賠償限額。

        (五)公約就管轄權作了規(guī)定: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領土或領海內發(fā)生了油污損害事件,或在上述領土或領海內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的情況下,賠償訴訟只能向上述的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法院提出。中國于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了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顯而易見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

        發(fā)生在航空器內部的侵權行為,多數(shù)國家主張適用航空器登記國法。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一般是主張適用被碰或受害方的航空器登記國法。如碰撞雙方皆有過錯,也可適用法院地法;在同一國家登記的航空器相撞,則可適用它們共同的登記國法。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毀損的侵權行為,目前主要適用有關的國際公約。

        《華沙公約》是世界上個明確規(guī)定航空運送人權利與義務的公約。它對運送人的責任制度,確定了下列三個基本原則,即:推定過失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原則、禁止免責原則。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對國際航空運輸規(guī)則和承運人責任制度進行了重大修改。在旅客運輸方面,相比較1929年《華沙公約》及其后續(xù)的議定書,新公約的主要修改之處在于:

        (1)由過錯責任制走向嚴格責任制。

        (2)新公約創(chuàng)立了一種全新的旅客傷亡責任制度。

        (3)新公約明確了延誤造成損失的賠償額度。

        (4)在旅客運輸中,擴大了傳統(tǒng)運輸憑證——客票的表現(xiàn)形式。

        (5)新公約在原有四個法院管轄權的基礎上,增加了專適用于旅客傷亡的第五管轄權,即旅客住所地法院。

        1971年訂于海牙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的目的在于規(guī)定由于公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非合同性質的民事責任,并且只適用于涉及一輛或數(shù)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并與公路、向公眾開放的地面,或特定人有權通行的私有地面上的交通有關的事故。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公路交通事故的準據(jù)法應該是事故發(fā)生國家的內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作為例外處理;

        其一,如果只有一部車輛卷入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發(fā)生地登記注冊的,在此種情況下,就適用車輛登記國的內國法來決定駕駛員、所有人或其他實際控制車輛或對車輛有利害關系的人的責任;

        其二,如果有兩部或兩部以上車輛卷入事故且所有車輛均于同一國家登記時,適用該登記國的法律;

        其三,如果在事故發(fā)生地,車外的一人或數(shù)人卷入事故并可能負有責任,且他們均于車輛登記國有慣常居所,適用該登記國的法律。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車外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事故發(fā)生地國家的內國法。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在應適用車輛登記國法時,如果車輛未經登記或在幾個國家內登記,則以它們慣常停駐的國家的內國法代替適用。在確定責任時,無論適用什么法律作準據(jù)法,都應考慮事故發(fā)生時發(fā)生地有效的有關交通管理規(guī)則和安全規(guī)則。

        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初發(fā)端于英美國家。

        目前,各國對于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并不多。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國家把產品責任視為一般侵權責任,按照解決一般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原則來確定產品責任的準據(jù)法。

        1973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它適用于產品制造人、成品或部件制造人、天然產品的生產者、產品供應者、在產品的準備或分配等整個商業(yè)環(huán)節(jié)中的其他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代理人或雇員等,對產品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責任。損害包括因錯誤的產品說明或沒有對產品的質量、特征或使用方法予以適當說明所造成的對人身是傷害、財產損失和經濟損失,但產品本身及間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在內,除非該損害與其他損害相聯(lián)系。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不管原告是以侵權行為還是以契約不履行為根據(jù)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只要符合公約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即可適用該公約。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了四種適用順序:適用順序規(guī)定,關于涉外產品責任的準據(jù)法,首先應該適用直接遭受損害的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內國法,只要該國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的人的主營業(yè)地;或直接遭受損害的人取得產品的地方。第二適用順序即如果不存在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則適用侵害地國家的內國法,但也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該國同時又是直接遭受損害的人的慣常居所地;

        (2)該國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營業(yè)地;

        (3)該國同時又是直接遭受損害的人取得產品的地方。

        第三適用順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適用,原告可以主張適用侵害地國家的內國法。第四適用順序即如果上述法律都不適用,并且原告沒有提出主張適用侵害地國家的內國法時,則適用被請求承擔責任的人的主營業(yè)地國家的內國法。

        《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規(guī)定,依該公約確定的準據(jù)法應決定下列問題:(1)責任的依據(jù)和范圍。(2)免除、限制和劃分責任的依據(jù)。(3)可以得到賠償?shù)膿p害的種類。(4)賠償?shù)姆绞郊捌浞秶?5)損害賠償?shù)臋嗬芊褶D讓或繼承。(6)什么人有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7)本人對其代理人的行為或雇主對其雇員的行為所負的責任。(8)舉證責任的規(guī)則。(9)時效規(guī)則。

        中國對不當?shù)美畟姆蛇m用問題尚未作出專門規(guī)定。

        對無因管理準據(jù)法的選擇,主要有以下主張:1、適用事務管理地法。2、適用本人的住所地法。3、適用原委托合同的準據(jù)法。

        目前,中國對于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適用問題亦未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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