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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類畢業(yè)論文:《漢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當代啟示

2021-01-23 09:40:00
來源:湖南自考網(wǎng)88pqcp.com

       每年的自考畢業(yè)論文都是令眾多考生頭痛的一件事,湖南自考網(wǎng)指導老師為經(jīng)濟學類專業(yè)的考生,收集整理了“文學類畢業(yè)論文:《漢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當代啟示,以供考生參考。

        文學類畢業(yè)論文:《漢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當代啟示

        古巴比倫時期,女性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無論世俗女性還是宗教女祭司,其在婚姻締結過程中都擁有一定的自由度。文章著重探討古巴比倫時期世俗女性和女祭司的婚姻與繼承方面的制度演變及當代啟示。

        一、概述

        學界大多數(shù)專家學者認為,在歷史的記載中,《漢謨拉比法典》產生的時期,古巴比倫王朝已由原始時期進入到了奴隸制社會早期,伴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及私法的發(fā)展,以家父權為中心的家長制日趨鞏固,女性的地位相比母權制氏族社會時期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落千丈。一個家庭中的父親可決定其子女的婚姻締結與否,家長是他的妻子、女兒及奴隸的主人,婚姻當事人與婚姻契約的當事人是分離的,雙方家長是婚姻契約的訂立主體。整部法典都是在以維系家族利益為核心的家父權體系下制定的。但是此研究忽略了女性在婚姻的締結與繼承上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并不完全依附于男性家長而喪失自身主權與獨立性。

        古巴比倫時期是古代兩河流域發(fā)展最文明的時期之一,其在多個層面上展示了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和發(fā)展水平,其完備的治理模式、最早的成文法典及楔形文字和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形成了巴比倫時期特有的社會形態(tài)。巴比倫時期的婚姻既有自由身份的女子這般的世俗婚姻關系,又有涉足于男性傳統(tǒng)領域的女祭司的婚姻關系,二者在古巴比倫時期同時存在,然而二者在婚姻中的模式卻大有不同。

        繼承制度是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地區(qū)社會經(jīng)濟生活和文明發(fā)展的標志之一。古巴比倫時期,男性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可直接繼承家族財產。女性的社會地位通常低于男性,沒有法定繼承權,并且法律對女性的保護基礎薄弱。但出于對社會的維護及家庭的和諧,《漢穆拉比法典》對女性繼承權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古巴比倫時期的婦女可分為兩類,即世俗女性和女祭司。其中,世俗女性指的是除宗教女祭司和女奴隸之外的自由民女性。據(jù)當時的法律與習俗規(guī)定,女性的地位較低,但并非沒有繼承權。

        二、古巴比倫時期女性的婚姻與繼承狀況

        巴比倫世俗社會狀態(tài)下,具有自由身份的女子均享有世俗婚姻權利,在一夫一妻制的社會背景下,理論上人們稱古巴比倫時期訂立的婚約為買賣婚姻,女性被認為是一種財產,依據(jù)一定的價格售予其丈夫,女性被視為父親的私人占有物。如《創(chuàng)世紀》第三一章、第一五節(jié)中所記載,父親嫁女兒應看作是“彼已食其女”,即是父親已取得金錢或等價的物質而將其女兒讓與的行為,該女兒只是被其父親轉讓給了其夫,她只是從父權中被釋放。同時,依據(jù)現(xiàn)有資料中關于《漢穆拉比法典》婚姻家庭制度的規(guī)定時,因為僅僅談到有婚約定金和罰金的規(guī)定,便斷定當時的婚姻為買賣婚姻,而且又以法典第一一七條規(guī)定“倘自由民因負有債務,將其妻、其子或其女出賣,或交出以為債奴,則他們在其買者或債權者之家服役應為三年,至第四年應恢復其自由”為理由,傳統(tǒng)觀點認為漢穆拉比時代的婚姻是男女不平等婚姻,丈夫享有特權。有學者認為,“婚姻是一場莊重的商業(yè)交易,與其他的商業(yè)交易無差,應當用文字表述出來”。如果男子娶妻而未締結婚約,則該女子的妻子身份則在法律上不被承認。這是一種契約精神,男子需要給將要迎娶的女子以身份,是對男性在婚姻中的約束,同時也是對女性在婚姻中的保護。

        古巴比倫時期,為了保護女兒的利益,為了確保妻子有扶養(yǎng)孩子的能力,父母和丈夫通常以遺囑繼承的方式將財產賦予女兒或妻子。在對父親財產的繼承方面,男性繼承父親遺產的方式是兒子們之間平均分配,特別給未婚娶的兒子留有足夠的聘金。如《漢穆拉比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所規(guī)定:“諸子女均已結婚,僅有一未成年之子未娶妻者;父死亡后分割父家之所有時,諸兄弟除予未成年之弟以應繼分外,更應以銀予之以為聘禮之用,未成年之兄弟應娶妻。”同理可知,沒有得到父親嫁妝的未婚婦女在父親死后也可得到一部分財產作為嫁妝。事實上,嫁妝是父親財產的一種特殊劃分,可看作是父親遺產的一種特殊繼承。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在對丈夫財產的繼承中,世俗的已婚婦女不能獨立支配財產,自己的嫁妝也不得自由支配。然而,《漢穆拉比法典》的精神在于使婦女、兒童、老人等接收到公平的待遇,所以其中有關婦女享有繼承權的規(guī)定,丈夫通過訂立特殊的契約實現(xiàn)對妻子的贈與,使妻子獲得其財產。首先,妻子在婚姻中有權獲得特殊的贈與。但為了保證其共同子女的合法權益,接受贈與的妻子不得參與丈夫死亡后的遺產分配,如果在丈夫死亡后改嫁,需將贈與歸還給夫家,只能帶走自己的嫁妝。其次,新娘的父親應當給予其嫁妝,然而嫁妝并不是給予新娘的丈夫,這些嫁妝僅只是屬于新娘的財產,與丈夫無關。正如法條第一六三條、一六七條、一四二條、一三七條、一三八條、一四九條、一七一條、一七二條規(guī)定中,妝奩制度的規(guī)定表明“女性有權利繼承父親的遺產而不必等父母死亡”,所以女兒對父母財產具有繼承權。最后,婚姻贈與中丈夫在婚姻中贈與妻子,使其生活有保障,但正如法條所說,在婚姻中接受贈與的妻子同時也喪失了在其丈夫去世之后的遺產繼承權,同時改嫁者應將贈與返還其丈夫的家屬;相反,無此贈與則與其子女同等享有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

        雖然世俗女性的權利有所受限,但其基本權益受到了保護,這也從側面體現(xiàn)了古巴比倫時期對女性具有一定的地位的肯定,同時也顯現(xiàn)出立法的科學性和超前性。

        以上“文學類畢業(yè)論文:《漢穆拉比法典》中的女性地位及當代啟示”由湖南自考網(wǎng)指導老師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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