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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00453教育法學復習資料(6)

2020-03-21 09:11:00
來源:湖南自考網88pqc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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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00453教育法學復習資料

        一、學生概述

        (一)學生的法律概念

        學生的本質屬性包括三個層面的意思:一是國家社會成員,是國家公民;二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guī)定條件具有或獲得學籍的公民;三是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學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guī)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學生觀的發(fā)展與學生的法律地位

        1、學生觀的發(fā)展

        正確的現代學生觀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提倡民主、平等,尊重學生的權利,使學生和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有獨立的人格;在師生交往中,培養(yǎng)民主、平等的氛圍,形成尊師愛生的師生關系;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視學生為一個有獨立地位、有主體意識和需要的個體;在學生管理中,尊重他們的權利,實行紀律約束與自我管理相結合,嚴格要求與寬容教育相結合。

        2、學生的身份與法律地位

        個人的身份是由其在社會關系中承擔的角色和所處的地位決定的。學生在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中其身份可以是子女、被監(jiān)護人、學生、公民等。但在教育領域,學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國家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guī)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他們和教師一樣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二、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的基本權利

        學生的基本權利是指教育法律賦予學生的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規(guī)定,學生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

        學業(yè)成績的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受教育的某一階段(時期)的學習情況和知識結構、

        能力水平的概括性鑒定,包括課程考試成績記錄,平時學習情況和總評等。品行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表現作出鑒定,包括對學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勞動態(tài)度等的評定。

        從本質上看,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是對學生某一階段受教育時期的學業(yè)成績、學術水平和品行的終結性評定,它對學生的升學、就業(yè)和今后的發(fā)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學生享有的訴訟權利可分以下幾種情況:

        (1)學生對學?;蚪處熐址钙涫芙逃龣嗫梢蕴崞鹕暝V或訴訟,如學校或教師對學習差、品格有缺陷的學生迫使其退學或轉學的行為,學生有權提起訴訟。

        (2)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

        (3)學生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起訴訟。

        (4)學生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可以提起訴訟。

        (5)學生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可以提起訴訟。

        (6)學生對學?;蚪處熐址钙渲R產權可以提起訴訟。

        學生還享有申訴權。申訴分為訴訟上的司法申訴和非訴訟上的行政申訴。前者向司法門提出,后者向主管行政部門提出。本項申訴屬于非訴訟上的行政申訴。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生的基本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指學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參加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guī)

        2、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1)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2)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

        (3)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

        (4)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wèi)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及宿舍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三、學生管理的法律形式

        學生管理一般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因履行教育職能,對學生的各個方面的行為或活動進行組織、規(guī)范和控制等的總稱。

        學生管理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國家、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出一些管理制度,對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包括校規(guī)班規(guī)等;二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或班級、教師等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教育教學目的之需要出發(fā),組織學生開展各種活動,以期收到預定的教育效果。

        (一)學生的學籍管理

        學籍管理,是指對取得學習資格的學生,從入學注冊、升留(降)級、轉系(專業(yè))與轉學、休學、停學、復學、退學、開除、畢業(yè)與畢業(yè)資格審查等方面,根據國家的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教育自身規(guī)律及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制定出規(guī)章制度,并進行實施的管理。

        1、注冊

        注冊是學生入學時持有效證件向學校報到登記,學校就學生是否具有入學資格、能否取得或保持學籍作出審查并予以認定的一項程序。這是新生取得學籍和老生保持學籍的必經程序,學生的學籍表明學生與學校的隸屬關系和學生在校學習的資格。

        2、保留學籍

        保留學籍只對新入學的學生適用。對辦理過入學注冊手續(xù),因故暫時不能入校學習的新生,經學生本人申請后,保留其在下一年開學時向原錄取學校申請入學的資格。

        3、升級與留級

        升級指學生由低年級升入高年級學習,只要學生完成本學年的計劃規(guī)定課程,經學?;驀乙?guī)定的考核后成績合格,無重大違紀問題,均準予升級。留級指留在原來年級重新學習。

        4、跳級和降級

        跳級是指跨躍一個或幾個該正常經歷的年級而升入更高的年級學習,從而使心理和智力水平較為超前的學生免修某段教學內容和課程。降級指學生成績特別差,留級學習仍有困難的學生降到低一年級中補習基礎功課,利于繼續(xù)學習,降級的條件規(guī)定與留級基本相同。

        5、轉學(系、專業(yè))、休學、退學、復學

        6、借讀

        借讀是在校學生因故離開戶籍所在地,在臨時寄居地暫時入學就讀。

        7、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屬于對學生的行政處分。

        勒令退學是以行政手段強制嚴重違反學校規(guī)章和紀律的學生退離學校。開除學籍是對在政治、道德品質和組織紀律方面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的學生給予的最嚴厲的處分。根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小學管理規(guī)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這兩種處分對小學階段的學生不適用,對于14歲以下的中學生也不適用,對于14歲以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學生可送工讀學校;嚴重犯罪者交公安部門處理,自然失去學籍;對高中生而言,有可能運用這兩種處分。對大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需由學校審批,報省級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8、結業(yè)、肆業(yè)和畢業(yè)

        結業(yè)則指短期學習或進修生完成學業(yè)。因故未能畢業(yè)但學校允許其結束學業(yè),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則可發(fā)給結業(yè)證書。肆業(yè)則是指中途停止學習,未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則發(fā)給肆業(yè)證書。畢業(yè)是指全面完成學習任務而結束學業(yè)。

        (二)學生的成績與檔案管理

        學業(yè)成績管理主要是對學生在校學習各門學科或課程的知識、能力情況作出評定和記載。學生的成績一般通過考試或考查獲得,是學生學習狀況和學習能力的反映。

        檔案管理,是指對人們在學習、生活中形成的按照一定的要求收集保存起來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的整理和保管。

        (三)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

        學生的日常行為管理包括日常行為規(guī)范和操行評價。日常行為規(guī)范管理涉及到學生行為的各個方面,是對學生在生活、學習等方面的綜合管理。

        操行評價是對學生的思想品德、行為表現作出全面的評定。

        (四)學生的班級管理

        班級管理主要是指學校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通過班主任等各種方式以教學班級為基本單位對學生進行的管理。

        1、編班、分組和排座位,建立班級秩序。

        2、組建班委會,選拔培養(yǎng)班干部。

        3、建立班級規(guī)章制度。

        4、舉行班會。

        5、評選優(yōu)秀學生、三好學生和各種先進。

        6、做好個別學生的管理工作。

        (五)學生的體育衛(wèi)生管理

        體育衛(wèi)生管理主要是指對學生開展體育鍛煉活動,增強體質和實行自我身心保健等方面工作的管理,它包括體育和衛(wèi)生兩個方面。

        (六)學生的組織活動管理

        組織活動管理主要是指對學生組織與學生組織的活動加以引導、指導和合理有效地加以規(guī)范、控制。學生組織和學生組織的活動是培養(yǎng)學生才能,促進其全面發(fā)展的必要手段和途徑。

四、對未成年人和特殊學生群體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一)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我國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主要包括國家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1、國家保護

        國家保護是指國家通過制定憲法、法律、法規(guī)賦予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并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利實施提供各種保障。國家制定《憲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制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專門法律——《未成年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三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的特點;四是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2、家庭保護

        家長及其他監(jiān)護人對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有監(jiān)護和教育的義務。根據《教育法》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段闯赡耆吮Wo法》規(guī)定:“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和撫養(yǎng)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學校保護

        學校是實施教育的專門場所,是未成年人作為受教育者參與活動,接受、享用教育的地方,是受教育權實現的重要保障。

        4、社會保護

        社會對他們提供保護性的受教育環(huán)境和成才條件,可以保障他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通過授權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來完成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國家鼓勵各級社會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同時,規(guī)定營業(yè)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读x務教育法》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yè),《勞動法》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禁止在中小學附近開辦營業(yè)性歌舞廳、營業(yè)性電子游戲場所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訊、計算機網絡等方式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5、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是指司法機關或通過司法渠道對未成人和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根據《教育法》第19條規(guī)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chuàng)造條件?!段闯赡耆吮Wo法》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開展矯治工作。……工讀學校畢業(yè)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yè)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yè)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未滿18周歲的也一般不公開審理。“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對未成年犯執(zhí)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

        (二)對特殊學生群體的法律保護

        特殊學生群體是指由于生理、經濟或其他客觀原因而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權利時處于不利境地、需要特別保護的那些學生,主要包括殘疾人、女子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等。

        1、對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殘疾人是指聾、盲、啞及有明顯身心殘疾的人,是人類社會的特殊而困難的群體?!妒澜缛藱嘈浴沸婷恳粋€兒童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秲和瘷嗬浴访鞔_提出低能兒童應當得到特別的醫(yī)治、教育和照顧。1991年5月實施的《殘疾人保障法》規(guī)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1994年國務院發(fā)布了《殘疾人教育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guī)。

        根據法律、法規(guī),殘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有接受適當教育的權利。所謂有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指殘疾人有進入幼兒園、中小學、職業(yè)學校及高等學校學習的權利。所謂殘疾人有接受適當教育的權利,是指教育要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符合

        他們的實際情況。《殘疾人教育條例》認定,“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yè)的組成部分”。殘疾人受教育權的保障是國家必須擔負而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政府各部門和有關社會組織的共同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的教育提供充分的物質條件保障。各地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教育師資的培養(yǎng)、培訓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遵守有關殘疾人教育的法律規(guī)定,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按法律規(guī)定,社會、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的受教育權也負有保護的責任。

        2、對女子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規(guī)定,國家保障女子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yè)分配、就業(yè)、授予學位、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3、對家庭貧困學生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家庭貧困學生是指由于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提供教育費用,從而在適齡受教育期間處于貧困狀態(tài),難以完成學業(yè)的學生。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读x務教育法》第10條規(guī)定:“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12條規(guī)定:“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qū)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高等教育法》第8條規(guī)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第54條規(guī)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第55條規(guī)定:“國家設立獎學金……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我國建立了助學金、獎學金、貸學金、勤工助學基金制度以及學費減免和捐資助學辦法,為家庭貧困學生接受教育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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